江蘇省餐飲行業協會章程
時間:2020-04-21 15:55:14 來源: 作者: 點擊量:314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餐飲行業協會(簡稱:江蘇餐協。英文名稱為:Jiangsu Catering Association,縮寫:J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餐飲業經營、管理與餐飲服務、烹飪技藝、餐飲教育與培訓、飲食文化實踐與理論研究、食品營養研究、餐飲供應鏈服務商等企事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以及與餐飲行業發展相關聯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相關人員等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規范指導餐飲經營行為,打造餐飲品牌,培養行業人才,倡導行業誠信自律,反映行業訴求,弘揚飲食文化,促進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推動餐飲產業鏈供應鏈融合,推進餐飲業高質量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江蘇省社會組織綜合委員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太平南路305號江蘇飯店商務樓10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對我省餐飲業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議;積極爭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參與行業規劃、行業標準的起草;制定行規行約,發布行業倡議,加強行業自律。
(二)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及時反映會員和行業的有關問題、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總結、交流和推廣餐飲業改革創新模式和開拓市場、促進消費的經驗;加強行業自律和職業道德建設,推進行業誠信體系、信用體系建設。
(三)根據規定開展餐飲行業的統計調研;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餐飲業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團體標準,開展培訓、宣貫、研討、示范基地;推廣先進科學管理方法和經營方式,促進行業科技創新、文化創意、業態拓展、產業升級、產業融合和品牌建設。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開展餐飲職業技能鑒定和水平評估,提高餐飲從業人員技能水平;組織開展各類技能培訓、學術研究和行業交流、論壇、競賽、展會;加強餐飲業職業教育,開展行業管理、理論研究,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五)推進綠色餐飲發展,厲行勤儉節約,提倡節能環保,引導行業生態文明、循環經濟建設;宣傳和推廣餐飲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管理和營養健康知識,促進全民合理膳食、飲食科學水平的提高。
(六)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舉辦各類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研討會等,引領會員企業開拓市場,協助企業引進國際先進技術、經營理念和管理方法;推進餐飲產業鏈協同、供應鏈融合、價值鏈提升;落實“中餐繁榮,”擴大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加強和保持與全國、全省地方行業組織以及與餐飲產業鏈關聯的企事業單位聯系和溝通,發揮協會的聯合優勢,促進會員之間、會員和相關企事業單位之間、企業與消費者的聯動,建設餐飲產業平臺、數字餐飲平臺。
(八)組織研究江蘇風味特點,建立專門研究中心、研究機構,努力提高餐飲行業烹飪、服務技能、營銷理念;學習和引進國內外先進經驗和科學技術,創造更多符合現代生活的餐飲產品,滿足消費者不同層次的餐飲消費需求。
(九)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和經營管理、技能提升等咨詢服務;對促進餐飲行業發展取得優秀成果的會員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通過有關媒介進行推廣和宣傳。
(十)通過協會會刊、網站、各類服務平臺及相關書籍,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
(十一)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委托辦理的本行業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單位會員為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3、有自愿加入本會的意愿;
4、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個人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自愿加入本會的意愿;
3、在全省餐飲行業中具有較豐富經驗和影響的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技能人才、餐飲類專業院校老師,與餐飲業關聯的營養師、餐飲策劃,媒體宣傳以及支持協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初審,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有權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市場信息;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按規定出席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不履行義務,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應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每五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 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40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 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地方行業組織負責人或在當地擁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經營效益較好的餐飲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與餐飲行業相關聯的餐飲教育、營養研究、用品供應單位負責人;
(三)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行業活動。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秘書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5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7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0年12月29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